315质量缺陷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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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可索10倍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人身损失也纳入惩罚性赔偿;并设立了1000元的最低赔偿额,但也同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制售不安全食品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那么何为“不安全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认为,以下3类食品可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一是有毒有害食品,即食用后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状况下降的食品;

二是特殊食品不符合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的需求,影响身体发育或者体能的恢复的;譬如,用普通面粉冒充婴幼儿乳粉,虽然普通面粉无毒无害,但缺乏必要的营养成分,对于婴幼儿这一特定群体的成长发育则具有危害性,故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三是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这类食品经检验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但由于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合格部分的食品也应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那么,什么食品可依法推定为不安全食品呢?张进先指出,大致可以分成以下5种情况:

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等情形。未经政府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其质量难以保障。尽管这种食品有时检验合格,但因其生产经营的非法性和不安全食品隐患的存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故应将其制售的食品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其次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尽管刚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一定有毒有害,但其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维护食品安全,应将过期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再次是“三无”食品(即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制售“三无”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三无”食品可能有的安全有的不安全,但因其存在超过保质期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食用的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故应将这类食品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还有就是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除食药同源的物质外,食物与药物具有不同性质,一经非法添加就会改变食品性质,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故应将这类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最后是走私进口的食品。走私进口的食品逃避国家检疫检验和关税,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即使经检验合格,也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